美股券商万一破产了怎么办?- 美国券商风险处置及清算程序简介

很多国内的美股投资者会担心如果万一自己开户的那家美股券商倒闭了怎么办,自己的资金会不会有风险。。下面这篇文章就对美国券商的风险处置及清算程序进行了介绍:

1968-1970年,随着美国证券市场新证券的大量发行,证券交易量达到了出人意料的高水平。但随之而来的是股价的大幅下跌,进而导致券商盈利能力下降、营业部发生危机,数以百计的券商出现业务的大幅萎缩甚至破产清算,大量投资者蒙受损失。美国国会因此在1970年以异乎寻常的速度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以下简称SIPA)。该法案通过建立独立机构、设立保护基金、规范券商清算程序等,形成了控制券商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多道防线,对规范券商行为,维护市场信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比之下不难发现,当年促成美国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四大主要动因——券商盈利能力下降、营业部危机、浮动佣金制的采纳、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途径不顺畅,正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深刻问题。近年来,我国券商因经营不善而被迫退出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高风险券商数量的增加,通过立法对券商退出行为进行规范势在必行。美国在券商风险处置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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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券商破产清算的主要参与人、破产券商清算程序以及券商破产清算的资金支持等方面对美国券商风险处置有关规定予以介绍。

一、 券商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参与人

美国券商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参与人包括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破产券商托管人、主审破产案件的法院以及参与破产清算的专业咨询机构等,前两者在券商破产清算过程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以下简称SIPC)

1.SIPC的设立背景。20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业遭受危机,券商大量破产,由于美国破产法并未对券商破产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所以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专门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由其负责管理券商破产后的接管清算工作。

2.SIPC的性质及宗旨。SIPC属于非营利性质的会员制公司,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登记的券商大都是该公司的会员。当会员公司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时,SIPC将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简称SIPA),监督该公司清算的全过程。SIPC的宗旨在于弥补会员客户的损失,而不是给予会员经济支持来帮助其恢复运转,并且对于客户的保护限于弥补其在券商破产时所遭受的损失,而不保护客户的错误投资决策而致的损失。显而易见,在价值取向上,SIPC奉行的是通过对客户进行补偿,终止问题券商的经营,而不是注入资金为券商买药治病。

3.SIPC组织机构。SIPC董事会成员共有七名,其中五名必须由总统指定,其他两名则由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任命。SIPC与SEC密切合作,美国证监会(SEC)有权强制要求SIPC履行职责。

4.SIPC职能。根据SIPA规定,SIPC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1)向在清算程序中对破产券商拥有正当请求权的受损害的客户提供预付的赔偿金;(2)向托管人预付清算所需要的资金,以偿还或者保证偿还对银行或者其他贷款人的贷款;(3)满足破产券商客户的证券赔偿请求。第二,向具有管辖权的法庭提起券商破产申请。一旦证监会或自律性组织得知某一券商已经陷入或濒临财务危机,会立即通知SIPC。SIPC经调查认定该券商确实无力履行其对客户的义务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护性判决,若破产券商无异议,法庭在收到SIPC的申请后,应及时作出保护性判决。第三,作为破产券商清算程序的重要参与人之一,行使类似联邦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权利,包括指定托管人、监督托管人整理和清算破产券商的资产等。

(二)破产券商托管人

1.托管人的选任。一般情况下,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庭在颁布保护性判决的同时,会及时指定类似SIPC的机构作为破产证券公司的托管人及代理人,托管人与代理人可以同属一个单位,但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是,当SIPC认定债务人对所有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少于750,000元,或全体债权人少于500人时,SIPC可以自行决定其自身或其雇员作为破产券商的托管人。

2.托管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托管人的权利体现在:(1)券商托管人拥有破产企业托管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利。(2)只要SIPC同意,无需法院许可,托管人可自行雇用职员,并确定相关待遇,对于托管人认为有必要雇用的其他人员如会计师,托管人也可以自行决定,并支付报酬。(3)在清算过程中,托管人有权向任何SIPC雇员求助、并获得帮助。(4)为实现破产券商客户帐户的转移,托管人有权对破产券商的客户帐户进行托管。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1)遵守投资者保护法的规定以及法院指令的义务。托管人除负有破产企业托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外,还应遵守投资者保护法的规定以及法院的指令。托管人应当尽最大努力满足客户关于返还其证券的请求,并且清偿破产券商对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或对以上债务提供担保。(2)报告法庭义务。托管人应当像破产企业托管人一样,履行向法庭报告的义务。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递交法庭的报告,报告中应当说明客户证券以及资金分配的进展状况、公平地披露每一阶段的清算结果。(3)调查义务。在破产清算有关过程中,破产券商托管人应当尽可能地调查债务人的行为、财产、负债、财务状况,业务运行状况以及其他事项,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法庭。破产券商托管人可以解除券商高管人员的职务,并对破产券商的高管人员或其他人员就以上事项的情况进行调查。对于已经调查属实的券商欺诈行为、不当行为、管理不善、违规行为,托管人应当向法庭及托管人的上级机关(如SIPC)报告。

二、券商的破产清算程序

券商的破产清算程序大致可划分为清算公告、申报债权、终止证券交易、债务清偿及返还客户证券、转移客户记名证券、弥补登记结算机构损失、客户资产分配及客户帐户转移等环节。

(一) 清算公告及客户权利申报

法庭作出保护性判决并确定托管人之后,托管人即应在各大报章上按法院指定的方式进行公告,并按被处置券商的客户记录,将公告副本寄送至每一客户手中。

客户在得知其所在的券商进入清算程序之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主张权利,此时只需以有效形式主张权利即可,而无需提供相应证据。但客户必须在六个月之内主张权利,超过六个月的,除非经法院认可,否则其权利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对于超过时效的权利主张,即使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也仅能以SIPC基金偿付,而不得从客户资产中获得偿付,并且托管人可以按照其认为最为经济有效的方式,以现金或证券或二者之组合予以偿付

SIPA规定,托管人清算职责不得加以限制,任何人更不得限制客户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权利。

(二)证券交易的终止。

托管人进行清算公告之后,风险券商即进入清算程序,除非SIPC规则许可,托管人不再继续履行被处置券商与其他券商签订的、可履行的证券交易合同。SIPA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当优先于合同继续履行的有关规定适用。并且进入清算程序之后,证券交易合同相对方也应当毫不迟延地终止合同。

证券交易合同被终止之后,合同相对方应当计算合同终止后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若合同相对方因合同终止而获取净收益,则应将该收益返还给托管人;若合同相对方因合同终止蒙受净损失,则合同相对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申请偿付。

就代理客户与被处置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合同的券商而言,在证券交易合同被终止之后,该券商可以在其客户损失的范围之内,申请SIPC基金予以赔偿。但其每一客户所能享受的赔偿不得超过100000美元之限。不属于代理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合同的券商,无权享受SIPC基金的赔偿,但可以无担保债权人身份参与一般财产的清偿。

(三)债务清偿及返还客户证券

托管人接受到客户的书面权利声明之后,即依法予以赔付,对于按照被处置券商所保存的记录或其他资料可以明确的客户权利主张,可以通过证券的直接过户方式实现其权利,也可以以现金赔付。为将被处置券商现有证券在客户中实现公平分配,所有的证券一律按券商正式关闭日的市场价格估值。

当被处置的券商无力实现客户要求返还证券的权利主张时,法庭授权托管人以SIPC基金进行偿付。

在托管人对客户进行任何赔付行为之前,客户都必须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填写适当的收据、或在宣誓书上签字。托管人赔付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申请人实行差别赔付。亦不得调整证券与现金的组合方式实现对申请人的差别对待。

(四) 客户记名证券的转移

对于拥有记名证券的客户,托管人收到其权利声明之后,若该客户对券商无负债,则托管人直接将该记名证券归还客户,但如客户对券商负有债务,则向托管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取回该记名证券。

若被处置的券商向他人转让财产,致使客户资产不足以赔付客户的债权时,托管人可行使权利追回被处置券商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若该转让行为本身为规避法律的恶意行为,则追回的财产视为客户资产。为便于行使追回权,托管人直接以其名义要求受让方返还财产。若财产受让方是被处置券商的某一客户,则当财产被追回之后,该客户可以就其所蒙受的损失,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

若客户基于其对证券的所有权,要求恢复其原有的证券帐户状况,则托管人应当在公平且有序的市场上购买证券以满足客户的恢复证券帐户状况要求。为实现这一目的,托管人可以使用客户资产及SIPC基金以购买证券。但SIPC以其为每一帐户所提供的用于购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其为每一证券帐户提供的赔付限额。

(五)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补偿

终止进入清算程序券商的证券交易,可能会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蒙受损失。SIPA规定,除SIPC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自身规则,终止相应券商之间的证券交易合同的,一般不得要求SIPC基金对其予以补偿。在不享受SIPC基金补偿的情况下,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因终止证券交易合同而蒙受损失,在其损失范围之内,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以无担保的债权人身份参与券商财产的分配;若SIPC规则对登记结算机构享受SIPC基金赔偿有特别规定,则登记结算机构可享受SIPC基金赔偿,但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合同相对方所获得的赔偿额之和,不得超过合同相对方损失数额。

终止合同后,任何资金或其他财产,都应归属于托管人。

(六) 客户财产的分配

客户债权及返还证券权利得到实现之后,托管人即按如下顺序分配客户财产:(1)返还SIPC依法先行垫付的财产。(2)返还客户在客户资产中占有的相应分额。

经过以上分配之后,剩余下来的财产视同券商资产,在客户财产分配过程中未能完全获得赔付的客户债权,可以就其未获偿付的部分,作为无担保债权参与券商资产的分配。

(七)客户帐户转移

为保护客户交易的正常进行,并且有序地实现被处置券商的清算,SIPA规定,托管人在事先得到SIPC同意的前提之下,可以无需征得客户同意,将客户帐户卖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到其他券商(该券商必须也是SIPC成员),为此,托管人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与客户就帐户的卖出或移转所致的损失签订协议。SIPC在不超过其赔付限额的范围内,可就上述损失提供担保。

三、券商破产清算程序的资金支持

SIPA规定,SIPC负责设立SIPC基金,用于对券商客户的赔偿、预付款和完成保护程序的成本、雇员薪金和福利、律师和会计费、信贷协议承诺费、租金等。SIPA专门在”基金”一节中就基金的设立、基金的规模、基金的信贷额度等作出了规定,对基金的规模也有初始要求(即从1970年12月30日之后的一百二十个日历日之内,基金的合计余额减基金的开销不应少于7500万美元)。设立SIPC基金后,所有SIPC之收入应存入基金,所有费用支出都由基金列支。

(一) SIPC基金的来源

SIPC基金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基金投资于美国政府证券的利息以及从银团获得的循环贷款额度。在必要的情况下,SIPC还可从SEC获得最高达10亿美元的借款(该借款由SEC从美国财政部借入)。SIPC会员缴纳会费的计算方式随年份的不同有所变化。最初,每个成员应向SIPC缴纳初始会费,会费等于该成员公司在1969年内证券业务毛收入的八百分之一。由于基金可以将拥有的资金投资在美国政府保证的证券上,因此SIPC自有盈利能力,有的年份,会员仅按25美元缴交年费即可。

(二)费用支出

SIPC基金的支出主要是对券商客户的赔偿、预付款和完成保护程序的成本、雇员薪金和福利、律师和会计费、信贷协议承诺费、租金等。目前,SIPC基金的赔偿限额是每个客户50万美元,其中对现金之赔偿不超过10万美元。并且仅支付经营失败的会员资产不足以支付客户之债权的部分。清算过程中,客户完全取回其“可辩识财产”之后,若尚有债权未清偿时,可由SIPC基金清偿,但赔偿额受到SIPC赔偿限额的限制。若客户之债权超过此限额,超出部分即纳入被处置券商的普通债权受偿。

SIPC的赔偿限额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调整。迄今为止,SIPC赔偿限额调整过两次。第一次调整为现金与证券合计不超过10万美元,对现金之赔偿不超过4万美元。第二次调整在1980年,赔偿限额调整为现金与证券合计不超过50万美元,现金不超过10万美元。

简而言之,美国风险券商的处置模式大致可归纳为:依法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后,由投资者保护公司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当SIPC认为某会员已经破产或者有此危险时,经向法院请求判决后,依法定程序开始对破产券商进行清算,并使用投资者保护基金弥补客户损失。这一处置模式对于美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具有积极作用,也为他国证券市场的建设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

1、 Security Exchange Act of 1934(U S A)

2、 Security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U S A)

原文作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法律部 伍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