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在中国做高频交易吗?

刚看到操盘手Peder Veiby、Anders Brosveet与电脑交易算法的智斗的报道,两个挪威的交易员通过预测Timber Hill电脑算法对特定交易的反应来赚钱,结果被告上了法庭,被裁定为操纵市场。

金融市场的人机大战

那些担心计算机正走向世界主宰之路的人可以放心了:机器仍需要法律保护自己不被人类打败。这是从两名挪威日间交易员被判操纵市场得到的较轻的教训,更重要的教训在于,禁止市场滥用的法规与金融现实之间并不匹配。

斯文•埃吉尔•拉森(Svend Egil Larsen)和佩德•韦比(Peder Veiby)各自在美国经纪商Timber Hill用于挪威数只交易清淡股票的自动交易算法中发现了可预测模式。当他们下单时,算法将履行指令,并同时推高买卖价格。通过分批少量买入,他们在卖出股票前推高了Timber Hill的价格。两位交易员在5个月内获利约4万英镑。

挪威舆论在这场人机大战中站在人类的一边,但奥斯陆地方法庭(Oslo District Court)做出了严厉判决。法庭判这两名交易员操纵市场成立,判决缓期监禁,并没收非法所得。这种基于禁止欧洲市场滥用指令的判决结果可能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不太符合公共利益,因为保护如此愚蠢算法背后的资本,不会对社会有任何好处。没有人强迫他们以这种方式交易;实际上,自动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比人类更高效率地发现并利用规律。在本案中,“落伍”的人类打败了机器。

应该肯定的是,法庭没有支持这种保护。相反,它宣称,这些交易在供应、需求方面制造了误导性信号,导致价格受到人为操纵,从而从整体上破坏了市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可能是正确的,但从经济学角度看,却让人倍感困惑。在流动性不足的市场,出于基本面方面的交易很少。这里的供需之所以存在,算法和交易员是很大原因所在。在这种市场上坚持价格“自然”,将意味着全面禁止日间交易和算法。

法庭还表示,这些交易加剧了市场波动。这话没错,但无论人们何时买入,都一概推高价格的机器程序员同样应该受到指责。美国政府对5月份“闪电暴跌”的监管调查将是有用的——让市场通过自己的方式根除愚蠢算法也是如此,即让算法所有者破产。

1.交易方法的大致描述

他们的交易对手为是美国盈透证券(Interactive Brokers)旗下机构的Timber Hill的自动交易平台。Timber Hill是做市商,为一些股票提供流动性,跟银行在外汇兑换里的角色差不多。Timber Hill会同时提供买入价和卖出价(卖出价高于买入价),交易员可用卖出价买入股票,在买入价上卖出股票,做市商主要赚取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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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风险做市商必须保持手头的股份数量在一定范围内。那么显然,当交易员投入大量买单时,做市商将逐步提高买入价和卖出价以吸引卖单;当交易员下达卖单时,做市商将同时降低买入价和卖出价以吸引其它的交易员买入自己手头积压的股份。

在交易的过程中Peder Veiby和Anders Brosveet独立地发现,不管交易大小,Timber Hill的价格变动模式是一样的。此时有一种很简单的赚钱策略:假设当前买入价和卖出价为(100/101),交易员可在101的价位上买入10000股,之后做市商的价格变为(100.1/101.1),以后连续买入20次,每次只买100股,这样把价格拉升到(102.1/103.1),然后在102.1一次性将手头的12000股全部卖掉,简单算算就知道大约赚了10000块钱。

上面的策略对于交易频繁的股票是无效的,所以两个交易员专门选取那些交易不活跃的股票,这样他们就可以控制盘面。事实上,由于两人互不相识,他们在法庭上才发现他们曾操纵过同样的股票,从而无意中破坏了对方的策略。

2.评论

金融时报的评论评价此案为一起涉及电脑算法(或程序)的、里程碑式法律案件。

本质上,很多交易策略都是利用交易规则或者市场的无效性,如果按照此例的判罚,很多方法都不能用。但同时又不得不说,这两名交易员的确有操纵价格的嫌疑。我觉得此案价的突破口在于交易员的交易对手并不是其它的股票投资者,而是有强大的技术实力的做市商,做市商的做市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易策略,此案件只不过是两个策略之间的对抗。

这个案件要是在美国被这么告上法庭,原告估计在业界不用混了。但要是在中国呢?你想想看吧。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

http://www.cs.com.cn/qhsc/16/201010/t20101022_2636437.html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原文地址:http://zhiqiang.org/blog/finance/dangerous-frequency-tradi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