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正面临一场群体性的诚信危机,多家公司涉嫌财务造假而被停牌或摘牌。今年3月以来,24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计师提出辞职或曝光审计对象的财务问题,19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遭停牌或摘牌。为此,i美股就在美上市中国公司,尤其是通过RTO(反向收购)上市,出现财务造假的公司及其高管,做空者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机构又将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等问题,采访了在SEC调查、RTO调查以及美国证券和公司调查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Jacob Frenkel律师。
i美股:前几天有谣言说浑水遭到SEC指控,请问SEC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步骤是怎样的?
Frenkal律师: SEC还从未指控过任何人,没指控浑水,没指控Carson Block(浑水创始人),也没指控嘉汉林业。SEC不会秘密地指控谁的。所有的指控都是公开的。无论如何,SEC到现在还未采取行动。SEC可能在调查,也的确极有可能在调查。但SEC的调查也只限于是否违反联邦政府的证券法规。
i美股:集体诉讼胜诉一般能拿到多少赔偿?赢官司的可能性又有多大?
Frenkal律师: 起诉总是很容易的,甚至集体诉讼也一样。但问题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你赢得诉讼。以嘉汉林业为例,现在浑水说它造假,报告一开篇也点明了浑水及其报告的读者有可能从股票下跌中获利。嘉汉不承认,也开始组织它自己的调查,当然它也该这么做。而现在我们也无法预计嘉汉的调查结果公布以后会怎么样。
当然商业诉讼就是要索赔,但是究竟能赔多少难以判定。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都会购买此类保险来应付集体诉讼,而这些投保额度就常常决定了这场官司的价值。
i美股:作假公司的高管一般会面临什么样的指控呢?
Frenkal律师:如果高管作假,根据美国法律他们会被SEC民事指控违反联邦证券法律。一般来说,这类民事诉讼是指控高管作假本身以及未能持续提供给投资者如实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的账目和相关记录。但是SEC只能执行证券类法律 ,而无权将人送进监狱。如果是刑事案件,美国司法部会介入,可以指控当事人证券欺诈、账目记录欺诈、邮件欺诈、电子欺诈等等罪名。就现在而言,我们还不知道美国司法部是否已经开始调查这些涉嫌造假的中国公司。
i美股:如果做空者判断失误会怎样?会损失一大笔钱么?
Frenkal律师:做空者已经赚到钱了,而且是一大笔钱。如果浑水报告里的负面信息不属实,那也只有负责准备和发行报告的人员会可能面临欺诈指控以及相关的民事刑事诉讼。而做空者仅仅是依据信息做空,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当然这其中可以阴谋论一下,指控做空者把钱吐出来,但是难以证明。而且很多做空者根本就在美国境外,SEC要从他们那里罚款实在是难上加难。
而且股价的浮动也显示市场对于这些信息真伪与否还不确定。有些人可能已经从这些股价起落间挣到很多钱了。市场还需要时间来去伪存真。
i美股:上市公司面临这些作假指控的时候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Frenkal律师:当一家公司受到造假指控的时候,首要做的事情就是调查。对于董事会和管理层而言,最好就是进行一项完善”公司内部调查”。我一向建议上市公司预备好应急方案来进行调查以应对指控。 乍看起来这种情况下公司似乎应该去寻求第三方独立调查。但是如果没有应急预案,公司可能要等待很长时间以至于错过大部分业内专家推荐的应对指控步骤的时机。这样的不确定性反而容易造成额外的伤害。如果指控不属实,那么公司应该立即回应说指控不属实。那些决定主动出击的公司应该考虑直接起诉那些负责发布错误信息的人。这时候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董事会必须要显示出企业领导能力来组织一个完善的调查计划。
i美股:像浑水这样的做空者也有可能面临诉讼么?他们会输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是保护言论自由么?这些做空报告不能像穆迪那些评级报告一样被界定为是”观点”而已么?
Frenkal律师:发布股票研究报告的确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是这里的”言论”必须是属实的。如果发布的更新邮件里的信息是错误有误导性的,且有意人为引导股市交易让股价走低,这样的行为我给它起名叫”做空欺诈”。出现这种情况下,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证券欺诈、诽谤、造谣、协议迂回操纵等罪名的起诉。”事实”是发布这类报告的自我辩护。发布方通常会审慎地等待他们的专家完成调查,直到发布方 能确定自己的指控准确度究竟有多高。在这过程中,银行对于此类发布机构的持续支持很重要。
i美股:但我记得你之前有回提过有个发布做空报告的机构输了官司?对么?
Frenkal律师:是的,Tony Elgindy 在2005年被判入狱11年。陪审团认定他在五起证券欺诈诉讼,一起敲诈同谋诉讼,一起证券欺诈同谋诉讼,一起勒索诉讼,一起勒索同谋诉讼,和两起电子欺诈诉讼中有罪。Elgindy运营一个会员订阅制投资网站。 这起美国政府认定的犯罪案例案情如下:Elgindy在一个腐败FBI探员的协助下,挖掘目标公司的负面信息然后利用这些负面信息来让目标公司股票下跌 ,并从中做空获利。Elgindy 曾经试图把自己塑造成一个打击那些欺诈投资者的公司的打假英雄形象。美国司法部今年早些时候也在佛罗里达州引用了一个类似判例,这个判例里的犯罪嫌疑人在二十年前被判决犯有证券欺诈罪而入狱。
i美股:对于做空者所发布的质疑报告或投资者遭受损失后发起的诉讼,SEC现在是否正在对RTO展开调查?
Frenkal律师:根据TheStreet.com网站据悉,投资者因为投资了RTO公司所遭受到损失已经超过300亿美元,这些投资者已向SEC和美国国会进行了投诉。当然,做空者也有狙击RTO公司的经济动力,因为当股价下跌时,他们通过做空机制就可以大赚一把。注意以下两点是非常重要的:浑水公司在发布的嘉汉林业报告首页上用小号文字提醒读者做好自己该做的事;质疑报告的发布者以及它的投资者在股价狂跌时拥有一个经济利益。研究机构在发布报告之前已经做了很长时间的调查,并且SEC已起诉好几家中国公司涉嫌欺诈,一些公司也被停牌。而到目前为止,嘉汉林业还没享受到这些”待遇”,可能是因为这家公司现在正在自己做调查,并且是以一种正确方法来做。
i美股:SEC此前发布了一则投资RTO公司的提醒公告,SEC发布像这类公告司空见惯还是非同寻常?
Frenkal律师:SEC一般不会发布像这类投资RTO公司的提醒公告,但在过去的十几年中,RTO一直被那些实施股票欺诈的人当做一种工具来使用。
我在SEC期间就曾调查和起诉过这些欺诈行为,SEC所发布的公告旨在帮助投资者明白RTO,但问题在于人们却不去读这些提醒公告。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减少这些欺诈行为唯一的方法就是清楚的了解他们所买壳公司以及咨询独立专家,这类专家可以有偿的为公司解释RTO中的风险。
i美股:SEC的调查会重塑未来的反向收购市场吗?
Frenkal律师:RTO是一家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合法渠道,但前提是这家公司不存在”问题”。废除RTO是大错特错的。另一方面,确保壳公司不沦为欺诈的工具这也是RTO公司的责任。 但问题是,很少有人能知道在哪或者如何去发现这类欺诈。出售壳公司的人通常是欺诈活动的积极参与者。RTO领域的调查专家拥有专业的技术可以使欺诈的可能性最小化,而这些技术也是我们所使用的。
i美股:美国政府未来是否会寻求和中国政府的合作?
Frenkal律师:美国政府在调查和处理RTO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跟他们此前在处理行贿(反海外腐败法)案件时遇到的问题一样。有大批的参与者身处中国或者其他国家,美国政府无法强怕他们来举证,或者将他们带到美国来接受司法审判。如果中国政府也能够加大执法力度,那情况可能就大不一样了。或者, 对于那些协助欺诈或者通过发布虚假报告致使股价起伏动荡的美国参与者,如果将他们其中一些人送进监狱,那么情况也会发生变化。 我们知道美国政府结构正在对RTO公司、他们的审计师,律师、投资者关系代表、新闻编辑以及其他任何对已发生的欺诈案件负有责任的人展开调查。
当然,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开展调查以保护本国公司及国民,这也给美国政府帮了大忙。
i美股:SEC下一步打算怎么做?
Frenkal律师:SEC将开展严厉调查(在某种程度上说, 他们可以)。中国公司或者身处于中国境内的参与者需知道 这些调查是如果开展的以及这些调查意味着什么。我们也希望,那些说大话的做空者将赴美国接受SEC和联邦犯罪检察官的质询,SEC将竭尽全力使来维护公平。SEC在处理这些案子上投入了必要的资源和时间,同时也为外界传达了他们阻止欺诈行为的强烈信号。而且,SEC肯定不会禁止RTO,因为这是公司上市的合法途径。
中国公司高管在使用RTO上市前,首先要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熟悉RTO。之前的问题是,学习或者咨询有关RTO问题的人从来都未彻彻底底的对壳公司做过调查,也没有明白整个”疑惑”,或者说还不明白他们要是将壳公司用作欺诈工具 所要面临的更坏结果。许多人是通过书本或者互联网来了解RTO,而不是出自实际经验。但你希望谁来建造一个房屋呢?是一个知道房子长什么样的摄影师, 还是一个此前挖过房屋基地,垒过墙和铺过屋顶的工人?
注:1)RTO(Reverse Merger ),反向收购,又称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上市公司70%-90%的控股权。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1月到2010年3月,共有超过600家公司通过反向收购登陆美国资本市场,其中有159家来自中国,占比27%。而同期来自中国的IPO数目是56家,只占IPO总量的13%。
2)浑水:一家专注于曝光在美上市的中国小公司的虚假财报和欺诈行为研究机构,其创始人Carson Block目前身处中国香港。到目前为止,被该机构所质疑的中国公司包括:东方纸业、绿诺国际、中国高速频道以及东南融通等。
3)北京时间2011年6月9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一项声明,首次对投资通过反向收购(RTO)上市的公司发出风险警示。SEC投资者教育办公室的总监Lori Schock表示:”投资者应该对投资反向收购的公司保持警惕。投资者应该彻底地研究公司,包括所获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参考原文:SEC首次对投资反向收购公司发出风险警示)